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個人資料保護告知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本局辦理「臺北市聯合婚禮」報名、資格審查、入選通知、聯繫等行政作業,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臺端於本報名連結所填載及上傳之資料。
(二)臺端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資料類別包含:(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內容進行說明)
- 代號 COO 一 識別個人者(含姓名、通訊及戶籍地址、行動電話、電子信箱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 代號 COO 三 政府資料中之識別者(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代號 CO 一一 個人描述(含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等)
- 代號 CO 二一 家庭情形(含結婚有無、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等)
- 代號 CO 三八 職業
- 代號 CO 六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僱主、工作職稱、受僱日期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二)地區:本國。
- (三)對象:本局及活動承辦單位。
- (四)方式:電子資料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得向本局查詢。
- (二)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查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六、影像授權同意說明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113年臺北市聯合婚禮」將會進行必要之活動紀錄(拍照、錄影),以提供聯合婚禮參加新人收藏、活動成果報告及活動後續成果宣傳使用,不會作為其他商業用途或再利用。倘您不同意本所前述影像蒐集之程序,恕將無法參加本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