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內容
※備註: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申請條件
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一併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
※備註: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本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111年12月24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申請方式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