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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生

生育獎勵金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補助內容

 

第1名4萬、第2名4.5萬、第3名5萬。

※備註: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申請條件

新生兒於114年9月9日(含)之後出生:

1.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2.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獎勵金申請期限如下:

    (1)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國內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2)    完成新生兒初設戶籍登記(國外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備註:

1.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2.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3. 新生兒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4. 114年9月8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申請方式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18/11/5 下午 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