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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未滿3歲

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補助內容

 

2歲-未滿3歲/爸媽自己(或爺奶)照顧/有保母證照之親屬保母(父母以外,三親等內)/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

※中央育兒津貼針對第二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1,000元、第三名以上兒童每月補助加發2,000元。

申請條件

  1. 兒童送托本市協力照顧單位。
  2. 申請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
  3. 每週托育時數達30小時以上。
  4. 兒童及父母皆設籍本市。
  5. 兒童送托地點於臺北市。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以下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
  1. 申請表。
  2. 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簽訂之托育契約書文件(得免附)。
  4.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或悠遊付收款碼截圖。
  5.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6.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足資證明弱勢家庭之證明文件(一般家庭免付)。
 
註:兒童如送請三親等內親屬保母照顧,且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尚未登記為親屬保母者,應併同檢附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及2吋照片1張辦理親屬保母登記。

備註說明

  •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1624~1625
  •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19/8/2 下午 03: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