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內容
*備註:本市友善托育補助最高補助金額如上,並以中央+本市友善托育補助總額不超過實際收費為原則。
申請條件
- 未滿3歲兒童領有準公共化托育補助。
- 申請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
- 兒童及父母皆設籍臺北市。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申請方式
準備以下文件,向公辦民營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幼兒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 (選擇以悠遊付收款者應備)委託人(甲或乙一方)之悠遊付收款碼截圖。
備註說明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分機1624~1625
- 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為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為與本局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居家托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