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內容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金額如下:
第一名子女:新臺幣5,000元。
第二名子女:新臺幣6,000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7,000元。
備註:
- 第2名及第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以上子女。
- 110年8月1日起,中央育兒津貼取消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併領之限制,亦得與其他弱勢生活津貼 (如低收子女生活津貼、特境子女生活津貼)併領。
- 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稅率限制之規定(亦即不排富)。
- 育有未滿2歲 (含當月 )兒童(具111年12月以前之發放資格者,依110年6月9日公告之要點辦理)。
申請條件
- 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服務。
申請方式
1.臨櫃或郵寄:準備以下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2.線上申辦:準備兒童雙親之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備齊雙方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於線上按照步驟申請,網址:https://twbaby.sfaa.gov.tw。
備註說明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1624~1625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屬同質性之補助,不得併領。
-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均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衛福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通過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 不得與中央準公共化托育補助併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