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內容
※中低收入戶家庭每位每月補助金額加發2,000元。
※低收入戶家庭、弱勢家庭幼兒每位每月補助金額加發4,000元。(弱勢家庭係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本市友善托育補助最高補助金額如上,並以衛生福利部準公共托育補助+本市友善托育補助總額不超過實際收費為原則補助。
申請條件
兒童送托本市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符合下列條件:
- 申請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 申請補助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育兒津貼。
- 申請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弱勢家庭係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幼兒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 委託人(甲或乙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
- (選擇以悠遊付收款者應備)委託人(甲或乙一方)之悠遊付收款碼截圖。
備註說明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分機1624~1625
-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於發生托育事實之後,托育人員始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者,補助最高以托育人員申請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日期為認定)。
- 經初審應備文件無誤後,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彙整送社會局,由社會局複審無誤後,按月撥入家長帳戶中。
- 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異動均需提送審查。另停托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應由家長與托育人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填寫異動通報單,向社會局陳報解除托育。
- 次年兒童如仍未滿2歲且持續就托原托育人員或托嬰機構,將由原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機構協助續辦,家長無須重新填送申請表,本局將主動比對新年度之受補助資格。以上清查作業需要時間,每年初首發月份將於3或4月開始撥款,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24日)撥入委託人郵局帳戶。
- 本補助不得與育兒津貼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 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本市者,得併同申請本市友善托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