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內容
※第二胎兒童,育兒津貼每月加碼1,000元;第三胎兒童,育兒津貼每月加碼補助2,000元。
申請條件
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並符合下列條件:
- 申請時兒童未滿3歲。
-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兒童送托地點於本市。
- 以日托、全日托、夜托之托育型態送托,且每週托育時數達30小時以上。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以下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
- 申請表。
- 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得免付)。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或悠遊付收款碼截圖。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足資證明弱勢家庭之證明文件(一般家庭免付)。
註:兒童如送請三親等內親屬保母照顧,且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尚未登記為親屬保母者,應併同檢附該名三親等內親屬保母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及2吋照片1張辦理親屬保母登記。
備註說明
- 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1624~1625
-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兒童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