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結婚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為外籍人士(不包含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及尚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
- 已在國外同性結婚
- 結婚日期在108年5月24日(含)以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
誰要來辦
由結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辦理。
要到哪辦
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
- 結婚當事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 結婚當事人雙方戶口名簿。
- 辦理人之印章。(簽名也可)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貼心叮嚀-01)
- 經我國駐外館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貼心叮嚀-02-外籍配偶可隨同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現場取用)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貼心叮嚀-03-親臨者不需要)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 國外同性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未到一方如為本國人須附繳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