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結婚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 已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且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貼心叮嚀-01、02)
- 結婚日期在108年5月24日(含)以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
誰要來辦
由結婚雙方當事人之一方辦理。
要到哪辦
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及大陸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戶口名簿。
- 辦理人之印章。(簽名也可)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且通過相關機關面談。(貼心叮嚀-03)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2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 如非在承辦同性婚姻之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另您可先依規定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 面談資訊可於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公告資訊/行政公告」(開放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辦理婚登)專區查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2/375606/cp_news)。
- 國外同性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通過面談」等文字】,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