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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證核發

監護人在國外或大陸地區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1. 當事人受有監護宣告。
  2.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3. 監護人人在國外沒有辦法親自辦理,而授權由他人代辦。

誰要來辦

由經監護人授權之人代為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1.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2.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監護人的事先寫好的授權書,並應附繳當事人及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貼心叮嚀1)
  2. 受授權代辦人的國民身分證。
  3. 受授權代辦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4. 當事人原始登記的印鑑章。
  5.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監護人在國外者,應由監護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監護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監護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23/1/3 上午 11: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