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受有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 監護人人在國外沒有辦法親自辦理,而授權由他人代辦。
誰要來辦
由經監護人授權之人代為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監護人的事先寫好的授權書,並應附繳當事人及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貼心叮嚀1)
- 受授權代辦人的國民身分證。
- 受授權代辦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 當事人原始登記的印鑑章。
-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監護人在國外者,應由監護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監護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監護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