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沒有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設有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
- 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誰要來辦
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
-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 當事人原始登記的印鑑章。
- 規費每張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