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原來登記的印鑑章還在,並沒有遺失或毀損。
- 當事人並沒有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 當事人之母親無法親自到場,只有父親可以親自前來辦理。
誰要來辦
由當事人之父親單獨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母親事先寫好的同意書或授權書,並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貼心叮嚀1)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父親的國民身分證。
- 當事人父親的印章。(簽名亦可)
- 當事人原始登記的印鑑章。
- 規費每張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當事人母親在國內者,須由當事人母親事前先自填妥同意書後,交給當事人父親代為辦理。 當事人母親在國外者,應由當事人母親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當事人父親辦理。 當事人母親在大陸地區者,應由當事人母親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當事人父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