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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證核發

當事人沒辦法親自前來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1. 原來登記的印鑑章還在,並沒有遺失或毀損。
  2. 當事人並沒有受監護宣告。
  3.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4. 當事人沒辦法親自前來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誰要來辦

由受委託人親自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1.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2.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當事人事先寫好的委託書或授權書,並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
  3. 受委託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4. 當事人原始登記的印鑑章。
  5. 規費每張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當事人在國內者,須由當事人事前先自填妥委託書後,交給受委託人代為辦理。 當事人在國外者,應由當事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當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當事人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23/1/4 上午 09: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