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受有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 須由監護人親自前往辦理。
誰要來辦
由監護人親自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
- 監護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 原始辦理的印鑑章。(辦理第一次登記或遺失變更、廢止業務者,可以不用帶)
-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印鑑章。(辦理廢止業務時,可以不用帶)
-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