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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證核發

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前往辦理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1. 當事人設有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
  2. 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誰要來辦

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的國民身分證。
  2.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監護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3. 原始辦理的印鑑章。(辦理第一次登記或遺失變更、廢止業務者,可以不用帶)
  4.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印鑑章。(辦理廢止業務時,可以不用帶)
  5.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23/1/3 下午 04: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