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沒有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 當事人目前在國外或大陸地區。
誰要來辦
由受當事人所委託之人前往辦理。
要到哪辦
- 當事人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事先寫好的授權書,並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貼心叮嚀1)
- 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
- 受委託人的印章。(簽名亦可)
- 原始辦理的印鑑章。(辦理第一次登記或遺失變更、廢止業務者,可以不用帶)
-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印鑑章。(辦理廢止業務時,可以不用帶)
-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當事人本人在國外者,應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當事人本人在大陸地區者,應事先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