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當事人沒有受監護宣告。
- 當事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
- 當事人目前在國內原則應親自辦理,除下列情況外不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在營軍人、矯正機關收容人、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指定隔離治療之病患、隨船航行之船員及出具經法院或民間人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者)。
誰要來辦
由當事人或受委任人。
要到哪辦
- 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 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
- 原始辦理的印鑑章。(辦理第一次登記或遺失變更、廢止業務者,可以不用帶)
-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印鑑章。(辦理廢止業務時,可以不用帶)
- 委託申請案:當事人印章、委任書、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 規費每次新臺幣20元。
貼心叮嚀
當事人人在國內者之委託案,其委任書型態依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