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非大陸地區之外國人
- 在國外已結婚者
- 回國辦理結婚登記者
誰要來辦
在國外行為地結婚已生效者,則新郎或新娘之一方到場。
要到哪辦
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及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貼心叮嚀_1)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貼心叮嚀_2-外籍配偶可隨同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現場取用)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貼心叮嚀_3-親臨者不需要)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 未到一方須攜帶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如未到之一方為外國人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