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 結婚雙方當事人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 已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且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貼心叮嚀-01、02)。
誰要來辦
由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
要到哪辦
任一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
- 結婚當事人之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及大陸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 結婚當事人之本國人戶口名簿。
- 辦理人之印章。(簽名也可)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其生效日期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貼心叮嚀-03)
- 結婚書約。(貼心叮嚀-04)
- 結婚當事人之本國人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2年內所拍攝的相片1張。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貼心叮嚀
- 如非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面談及團聚資訊可於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公告資訊/行政公告」(開放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專區查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2/375606/cp_news)。
- 國外同性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可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在國內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結婚書約需有2位成年具有行為能力之證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