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設定的所有條件:
1.要在同一個地址另外成立一個戶口(同址分戶)
2.由受委託人前往戶所辦理(例如分出去的人無法前往)
誰要來辦
受委託人。
要到哪辦
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貼心叮嚀
1.本市戶政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補行上班日亦同)。
2.房屋證明文件可依下列5點適用條件擇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遷入遷徙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
A.有效期限內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
B.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如係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房屋所有權人簽章) 。
(3)提憑用戶名為遷徙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關係之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4)遷入公司、寺廟、機關、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需立案證明身分)之同意書辦理。
(5)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需以書面向戶籍地戶政所提出居住查實申請,經查實核准後辦理分戶登記。
3.配偶不能同一地址內彼此各自一戶,未成年子女也不能同一地址和父母分開放在不同戶內,所以配偶或親子之間不能辦分戶登記。